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第 83-2 條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所需滅火藥劑量依下列公式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值計算:
      V       100
    W=-ln﹝---﹞
      S     100-C

    W :防護空間所需藥劑量(kg)
    V :防護空間淨體積(,得扣除不滲透且不可移動固體體積)
    S :防護空間之最低溫度(t℃)、一大氣壓下之比容積(/kg)
    C :設計濃度百分比(%,體積百分比)
二、在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時,所需滅火藥劑量取其最大量
    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4/24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量,參考內政部審核認可案件及 NFPA2001 
    規定,明定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量依公式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值計
    算。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