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所需滅火藥劑量依下列公式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值計算: V 100 W=-ln﹝---﹞ S 100-C W :防護空間所需藥劑量(kg) V :防護空間淨體積(,得扣除不滲透且不可移動固體體積) S :防護空間之最低溫度(t℃)、一大氣壓下之比容積(/kg) C :設計濃度百分比(%,體積百分比) 二、在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時,所需滅火藥劑量取其最大量 者。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量,參考內政部審核認可案件及 NFPA2001 規定,明定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量依公式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值計 算。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