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區或局部放射方式防護區域內之通風換氣裝置,應在滅火藥劑放射前停 止運轉。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四點規定,增訂該要點二氧化碳滅火 設備之防護區域內,其通風換氣裝置須在滅火葯劑放射前停止運轉,以確保滅火 效能。 三、有關通風換氣裝置係指機械送風、排風,未含自然送風、排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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