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放射方式防護區域之開口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不得設於面對安全梯間、特別安全梯間、緊急昇降機間或其他類似場 所。 二、開口部位於距樓地板面高度三分之二以下部分,應在滅火藥劑放射前 自動關閉。 三、不設自動關閉裝置之開口部總面積,供電信機械室使用時,應在圍壁 面積百分之一以下,其他處所則應在防護區域體積值或圍壁面積值二 者中之較小數值百分之十以下。 前項第三款所稱圍壁面積,指防護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等面積之 合計。
一、第一項為現行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規定,爰本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第一項本文、第一項,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五點規定,增訂全區放射方式防護區 域開口部位置及大小,並於第二項針對圍壁面積用語予以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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