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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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署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
    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本會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及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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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1/02
一、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二點規定,爰增列交通費,修
    正第一項。
二、配合第五點第一項本會委員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此屬重大政策之諮
    詢,應比照前點說明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爰增訂第二項。
105/09/12
一、點次修正。
二、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二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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