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榮譽章頒給要點 (100/12/13 修正)
9
九、實施本要點規定事項所需經費,由各核發權責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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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12/13
一、本點新增。
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消防人事管理、財政預算,既屬地方首長之權責,現行
    由內政部消防署統一製發消防榮譽章所需經費,配合核發權責修正,增列明定由
    各核發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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