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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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集結據點成立期間所生下列費用,訓練中心應詳實記錄存檔,並於開
    設結束後,檢據提供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辦理核銷事宜:
(一)伙食及庶務經費(如調派人力或裝備成本、水電成本、協力廠商費
      用、場地復原及垃圾清運…等)。
(二)訓練中心提供之場地或設備,因使用而耗損、遺失或損壞,所需之
      修復或採購費用。
    前項費用,參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由
    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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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2/26
明定訓練中心集結據點成立費用核銷方式及相關經費來源。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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