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 內派充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立法體例,文字酌作修正。
一、明定本署會計業務職務、範圍及人員任用方式。 二、會計主任職等比照內政部警政署會計主任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