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112/03/13 修正)
9
九、本院彙整中央一、二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首長緊急聯繫電話,
    災害防救主管機關應建立中央及地方政府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
    單位)緊急聯繫電話等資料,並各分送其相關機關;通報專責人員(
    單位)及聯繫電話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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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02/25
一、點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三、原各級行政機關改為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四、原本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彙整中央一、二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首長緊急聯繫
    電話,改為由本院彙整。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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