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第 9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置之消防栓,以採用地上雙口式為原則,消防栓規
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地自來水事業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負責保養及維護消防栓,並應配
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測試,以保持堪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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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2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法制體例,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
106/10/12
一、現行第一項規定消防栓應設明顯標誌,因目前消防栓本體均有明顯標誌,且圖資
    數位化後,消防栓位址業已整合於 119  智慧型指揮派遣系統內,配合 GPS  可
    快速定位消防栓位置,為減少非必要之消防栓標誌牌桿柱建置,爰刪除第一項「
    附近應設明顯標誌」之規定。
二、考量現行消防機關均有規範定期全面測試轄區消防栓,發現損壞即時通知自來水
    事業維修,實務運作上尚無定期會同當地自來水事業全面測試其性能之必要,為
    兼顧實務運作之需求與彈性,爰刪除第二項「應定期會同當地自來水事業全面測
    試其性能」之規定,並酌修文字。
85/06/26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配合本法修正後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據之條次,並將內政部修正
    為中央主管機關,以求用詞統一。
三、配合警消分隸,爰將警察局改為消防機關。
四、消防栓之保養及維護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由自來水事業負責,爰增列以明責
    任。
五、配合自來水法規定,將自來水事業機構修正為自來水事業,俾資一致。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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