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 條
警報設備種類如下: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手動報警設備。
三、緊急廣播設備。
四、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五、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7/10/17
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警報設備種類增列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93/04/06
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本條自原第四條第二項移列,並於文字上酌作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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