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 條
縣(市)消防局大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二階主管職務。
三、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二階非主管職務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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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4
配合消防署組織調整,爰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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