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消防局大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二階主管職務。 三、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二階非主管職務一年以上。
配合消防署組織調整,爰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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