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內政部核發之審核認可書,經 認可其具同等以上效能之消防安全設備,其查驗比照本基準規定辦理 ,至測試報告書得就所替代設備之測試報告書項目內容,由消防安全 設備裝置人直接增刪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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