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之:
 (一) 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為受評審之人選。
 (二) 有具體事實,足認委員執行評審職務有偏頗之虞,經當事人以書面
      釋明原因及事實,向聘任機關提出,經該機關作成迴避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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