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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七點第二款所定個別認可實體抽樣檢驗,係就第七點申請個別認可
    之容器,依批次抽樣施以檢驗,批次、試驗方式、補正試驗及不合格
    處理規定如下:
(一)批次之認定:
      以同一材料於相同日期製造,具相同形狀、規格、外徑、厚度並經
      同時熱處理之容器,每 300  只為 1  批;不足 300  只,以 300
      只計。
(二)個別認可試驗方式如下,並應循序進行:
      1.廠內耐壓試驗:
        每批抽取容器 10 只,於製造廠內依五、(九)進行耐壓試驗;
        如為進口商申請個別認可,應備置機組進行試驗。如申請個別認
        可批數達 2  批以上時,則第 1  批抽取容器 10 只,餘各批各
        抽取 2  只進行耐壓試驗,均須通過試驗。
      2.抽取容器 2  只送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辦理下列試驗:
     (1)規格及構造檢查:依五、(二)1.(1) 及五、(二)2.(1
          )進行試驗,容器 2  只均應與書面審查資料相符。
     (2)外觀檢查:依五、(三)進行試驗,容器 2  只均應符合規定
          。
        經以上試驗後,應抽取 1  只實施非機械性能試驗(5 至 8  小
        目)後,進行機械性能試驗(1 至 4  小目),另 1  只實施水
        壓爆破試驗(9 小目):
     (1)母材抗拉強度試驗:依五、(四)對容器截取試片進行試驗,
          應符合規定。
     (2)熔接縫彎曲試驗:依五、(五)對容器截取試片進行試驗,應
          符合規定。
     (3)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依五、(六)對容器截取試片進行試驗
          ,應符合規定。
     (4)放射線照相試驗:依五、(八)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規定
          。
     (5)耐壓試驗:依五、(九)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規定。
     (6)氣密試驗:依五、(十)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規定。
     (7)容器實測淨重試驗:依五、(十一)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
          規定。
     (8)內容積水重試驗:依五、(十二)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規
          定。
     (9)水壓爆破試驗:依五、(十三)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規定
          。
      3.未通過試驗者之處理:
     (1)針對規格及構造檢查、放射線照相試驗不符規定者,得依九、
          (三)申請補正試驗,並以 1  次為限。
     (2)針對外觀檢查不符規定者,得依九、(三)申請補正試驗,並
          以 2  次為限。
     (3)針對熔接縫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或水壓爆破試驗不
          符規定者,得依下列規定進行試驗:
          A.若僅 1  只容器未通過熔接縫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
            驗或水壓爆破試驗,得於判定結果後 3  個工作天內申請重
            新抽樣(容器應為未重新實施熱處理者),並依下列規定實
            施試驗:
         (A)熔接縫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不符規定者,抽取
              容器 3  只,2 只進行母材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彎曲試
              驗及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1 只進行水壓爆破試驗。
         (B)水壓爆破試驗不符規定者,抽取容器 3  只,2 只進行水
              壓爆破試驗,1 只進行母材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彎曲試
              驗及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
         (C)經前開試驗後仍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者,得重新申請
              個別認可;如仍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應
              全數視為不合格。
          B.如容器重新實施熱處理,得重新申請個別認可;如仍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4)上述規定以外之試驗項目未通過試驗,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三)個別認可補正試驗:
      1.補正試驗前如容器有修改情形,則容器應檢附重新實施熱處理之
        相關書面資料,並依九、(二)、1 實施耐壓試驗,如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2.針對個別認可試驗時,外觀檢查項目不符規定者,試驗內容如下
        :
     (1)第 1  次補正試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基準如表 11 :
     (2)第 2  次補正試驗:抽樣數如表 11 ,如有任 1  容器經判定
          為不良品,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3.針對個別認可試驗時,規格及構造檢查項目不符規定者,抽取容
        器 2  只進行補正試驗;如仍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
        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4.針對個別認可試驗時,放射線照相試驗項目不符規定者,抽取容
        器 4  只進行試驗;如仍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
        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7/10/01
一、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於個別認可實體抽樣檢驗不合格後,得重新實施熱處理過程
    ,再進行不合格項目之補正試驗,然金屬物質經過熱處理過程後相關物理特性已
    改變,與第一次個別認可檢驗之容器品質有異。
二、為確保容器使用安全,使容器檢驗制度更趨完善,爰參考 CNS2448:2016( B50
    47)將九、(二)3.(1) 及九(三)3.之熔接縫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
    驗、水壓爆破試驗移列為九、(二)3.(3) ,以是否重新實施熱處理為區分,
    強化容器個別認可補正試驗之程序。
三、後續條次依序更動。
106/01/20
一、查 CNS2448  之批次檢驗規定,對於製造商生產之鋼瓶,每 250  只應抽取 2
    只容器,1 只用於水壓爆破試驗,1 只用於機械性試驗,先予敘明。
二、本案修正第九點第二款規定,並保留原基準之非機械性能(非破壞)試驗之規定
    ,明定個別認可試驗應抽取 2  只容器,1 只實施非機械性能試驗後,進行機械
    性能試驗(1 至 4  小目);另 1  只實施水壓爆破試驗。
三、增列水壓爆破試驗為個別認可不合格,得申請補正試驗之項目。
四、其餘部分為修正圖次及表次順序。
104/01/28
查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用熔接鋼瓶檢驗法(CNS1323) ,容器材質非屬鋼瓶檢驗項目
;且因執行型式認可時,已以材質分析儀對各容器材質進行檢測,故無重複檢測之必
要,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材質檢查僅依本基準第八點規定審查書面資料,惟仍
維持規格及構造之實體檢查。
103/05/23
查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用熔接鋼瓶檢驗法(CNS1323) ,容器材質非屬鋼瓶檢驗項目
;且因執行型式認可時,已以材質分析儀對各容器材質進行檢測,故無重複檢測之必
要,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材質檢查僅依本基準第八點規定審查書面資料,惟仍
維持規格及構造之實體檢查。
102/01/07
一、容器個別認可本已有外觀檢查項目,故於本點(二)及(三)1、(3)予以增列
    ,以符實際。
二、查「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第十三點已規定不合格項目僅「外觀
    檢查」、「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及「放射線照相試
    驗」得申請補正試驗,並非各項試驗不合格均得補正,爰刪除本點(三)1、(3
    )末二句。
三、將本點(三)2、(3)外觀檢查之補正試驗方式併入(三)2、(1)。
四、酌作文字修正。
97/11/21
一、依內政部訴願委員會 97 年 5  月 26 日第 1048 次會議記錄之附帶決議修正合
    格標示「下次檢驗期限」記載方式為「○年○月○日」。
二、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7 年 1  月 28 日「研商應否擬定液態瓦斯買賣
    定型化契約範本事宜」會議紀錄辦理,於合格標示卡上增列「警告標示及緊急處
    理危險之方法」。
三、文字酌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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