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10/01
一、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於個別認可實體抽樣檢驗不合格後,得重新實施熱處理過程
,再進行不合格項目之補正試驗,然金屬物質經過熱處理過程後相關物理特性已
改變,與第一次個別認可檢驗之容器品質有異。
二、為確保容器使用安全,使容器檢驗制度更趨完善,爰參考 CNS2448:2016( B50
47)將九、(二)3.(1) 及九(三)3.之熔接縫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
驗、水壓爆破試驗移列為九、(二)3.(3) ,以是否重新實施熱處理為區分,
強化容器個別認可補正試驗之程序。
三、後續條次依序更動。
- 106/01/20
一、查 CNS2448 之批次檢驗規定,對於製造商生產之鋼瓶,每 250 只應抽取 2
只容器,1 只用於水壓爆破試驗,1 只用於機械性試驗,先予敘明。
二、本案修正第九點第二款規定,並保留原基準之非機械性能(非破壞)試驗之規定
,明定個別認可試驗應抽取 2 只容器,1 只實施非機械性能試驗後,進行機械
性能試驗(1 至 4 小目);另 1 只實施水壓爆破試驗。
三、增列水壓爆破試驗為個別認可不合格,得申請補正試驗之項目。
四、其餘部分為修正圖次及表次順序。
- 104/01/28
查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用熔接鋼瓶檢驗法(CNS1323) ,容器材質非屬鋼瓶檢驗項目
;且因執行型式認可時,已以材質分析儀對各容器材質進行檢測,故無重複檢測之必
要,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材質檢查僅依本基準第八點規定審查書面資料,惟仍
維持規格及構造之實體檢查。
- 103/05/23
查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用熔接鋼瓶檢驗法(CNS1323) ,容器材質非屬鋼瓶檢驗項目
;且因執行型式認可時,已以材質分析儀對各容器材質進行檢測,故無重複檢測之必
要,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材質檢查僅依本基準第八點規定審查書面資料,惟仍
維持規格及構造之實體檢查。
- 102/01/07
一、容器個別認可本已有外觀檢查項目,故於本點(二)及(三)1、(3)予以增列
,以符實際。
二、查「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第十三點已規定不合格項目僅「外觀
檢查」、「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及「放射線照相試
驗」得申請補正試驗,並非各項試驗不合格均得補正,爰刪除本點(三)1、(3
)末二句。
三、將本點(三)2、(3)外觀檢查之補正試驗方式併入(三)2、(1)。
四、酌作文字修正。
- 97/11/21
一、依內政部訴願委員會 97 年 5 月 26 日第 1048 次會議記錄之附帶決議修正合
格標示「下次檢驗期限」記載方式為「○年○月○日」。
二、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7 年 1 月 28 日「研商應否擬定液態瓦斯買賣
定型化契約範本事宜」會議紀錄辦理,於合格標示卡上增列「警告標示及緊急處
理危險之方法」。
三、文字酌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