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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八條第二項第六款有關型式認可證書應登載有效期間之規定,明定型式認
可證書申請有效期間、展延程序及計算方式。
三、考量通過型式認可之產品,倘型式認可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依第八條第三
項規定申請變更;其變更涉及性能者,則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且後續倘申請個
別認可,係採逐批審查、逐批檢驗之方式辦理,已有一套完整審查及檢驗機制,
以確保產品品質。故有關申請展延應檢附文件部分,得僅檢附原型式認可證書正
本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文件。另倘一般爆竹煙火因法令修正變更
相關事項而未涉及性能者(例如安全標示內容),於申請型式認可證書展延時,
所附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文件應依變更內容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