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署各單位及各所屬機構處理機密文書,如係署長核交者,由單位主 管、機構首長或經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處理,並應盡量減少處理人員層 級及程序。
本署所屬機構處理由署長核交之機密文書,應由機構首長或其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處理 ,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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