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督導及獎懲
(一)執行本注意事項各項工作優劣人員,由各機關自行辦理獎懲。
(二)請列入持續性業務推動重點。本部消防署得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情
      形,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評核。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