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本署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據實填報「內政部消
    防署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陳核。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
    發現可疑情事時,應儘速向本署反映。
    本署因公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臺後一個月內,向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提出報告;除屬機密性質者外,並於返臺後三個月內至「公務出國
    報告資訊網」辦理報告登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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