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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標準需併同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訂定之辦法
實施,又查渠等辦法與現行內政部公告密閉式撒水頭二十五項品目實施認可與發證之
作法顯有不同,為順遂本辦法實施前後之業務無縫銜接,並使消防產業界有充分因應
及緩衝時間,考量登錄機構應備文件及建置試驗設備必要時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及
評鑑所需時程、以及辦理本法第十二條相關子法之公告事項、舉辦推動消防認可及管
理制度說明會、與原委託辦理認可業務契約變更事宜協調會、邀集各消防公會研商認
可業務銜接及證書效期事宜等多項配套措施,爰明定施行日期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