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玖、撤除時機:
一、災害狀況緩和或已解除,各項救災協調事項已辦理完成或可逕以電話
    聯繫、公文傳遞方式處理時,先遣小組得經署長同意後撤回。
二、撤除時,先遣小組成員應確認相關裝備器材均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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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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