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潔淨區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規定,檢討設 置排煙設備。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免設排煙設備: (一)為防火構造建築物。 (二)避難步行距離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 (三)設有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 (四)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潔淨區設置排煙設備,因自動物料搬運系統作業需求,得免防煙壁區 劃。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