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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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潔淨區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規定,檢討設
    置排煙設備。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免設排煙設備:
(一)為防火構造建築物。
(二)避難步行距離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
(三)設有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
(四)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潔淨區設置排煙設備,因自動物料搬運系統作業需求,得免防煙壁區
    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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