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耐壓試驗分為加壓試驗及膨脹測定試驗二種,兩者應視容器設計而擇
一進行,其規定如下:
(一)加壓試驗:
1.將容器施以表一所示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保持 30 秒鐘以
上,有洩漏或異常現象者為不合格,應予銷毀。
2.加壓試驗前供試容器不得先施予表一耐壓試驗壓力 90 %以上之
壓力。
(二)膨脹測定試驗:
1.以受檢容器設計壓力之 5/3 以上壓力作膨脹測定試驗。
2.使用水槽式試驗者,所用膨脹指示計精密度須在 1%範圍以內。
3.使用同位式水位計試驗者,最小刻度為 0.1mL。
4.作膨脹測定試驗前,送驗容器不得先施予表一之耐壓試驗壓力 9
0 %以上之壓力。
5.作膨脹測定試驗時,如所加壓力未到達表一規定耐壓試驗壓力之
90%前,有滲漏現象者為不合格,應予銷毀。
6.膨脹測定試驗之試驗壓力,應以 30 kgf/c㎡ 壓力試驗,使容器
完全膨脹至休止為止,並維持 30 秒鐘以上且無異常膨脹後,查
看壓力計及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除去壓力,再檢視留存在容
器內之永久膨脹量。
7.使用非水槽式膨脹測定試驗之永久膨脹量 AV 依下式求得:
P
△V=(A-B)-[(A-B)+V]———βt
1.033
V :容器之內容積(mL)
P :耐壓試驗壓力(kgf/c㎡)
A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所壓進之量(mL),即量筒內之水位下
降量。
B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內所
壓進之水量(mL),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水量(mL
)。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 t℃ 之壓縮係數。(如表二)
8.容器永久膨脹率超過 10 %為不合格,應予銷毀。
(三)耐壓試驗設備使用壓力指示計之最小刻度應為最高指示數值之 1%
以下。
(四)施行耐壓試驗時,容器口基螺紋不得塗抹封合劑。
(五)完成耐壓試驗後,應將容器內水份瀝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