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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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類場所界限時間的預估:
(一)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
      1.起火區劃:
      2.鄰接區劃:
      3.垂直鄰接區劃:
(二)大型空間:
      1.起火區劃:
      2.鄰接區劃:
      3.垂直鄰接區劃:
(三)收容避難弱者場所:
      ◆大型機構(樓地板面積合計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1.起火區劃:
      2.鄰接區劃:
      3.垂直鄰接區劃:
      ◆小型機構(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 300  平方公尺者)
(四)旅館及其他場所:
      1.起火層界限時間(Tf):
      2.非起火層界限時間(Tn):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7/13
一、第三款小型機構配合第二點第一款定義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四款增列其他場所適用旅館預估界限時間計算方式,理由同第七點說明。
109/01/31
一、第三款修正部分:
(一)依據第二點第一款「……大型機構指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者……」規定,統一用語及計算方式,爰修正本文。
(二)大型機構 1. 起火區劃增列備註「5.『設有自動撒水設備』,包括依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三項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現行法
      令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並修正大型機構 1. 起火區劃、2.鄰接區劃
      及 3. 垂直鄰接區劃「設有自動撒水設備」統一修正為「設有自動撒水設備(
      註 5)」,其餘備註排序依序調整。
(三)小型機構增列備註「4.『設有自動撒水設備』,包括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三項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現行法令同等以上效
      能之滅火設備。」,另「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修正為「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註
      4)」 。
(四)本款文字酌作修正。
二、配合第二點修正刪除第五款其他場所部分。
107/10/26
規範各類場所界限時間的預估。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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