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依前三點規定提出申請之韌性社區,其標章有效期限於審查期間屆滿
    者,繼續有效。
    前四點申請之審查作業,以書面審查為主,本部並得視需要擇定社區
    進行實地訪視,並填具實地訪視紀錄單(如附件九)。
顯示立法理由
112/04/27
一、點次變更。
二、增訂第一項,明定一星韌性社區依第六點規定申請二星標章、二星韌性社區依第
    七點規定申請三星標章或一星、二星、三星韌性社區依第八點規定申請展延標章
    有效期限時,原標章有效期限於審查期間屆滿繼續有效之規定。
三、現行規定移列第二項,配合現行規定第八點至第十一點分別移列至修正規定第五
    點至第八點,爰酌作文字修正,並明定本部進行實地訪視應填具之紀錄單格式,
    不再另訂作業處理程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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