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9 條
前條申請之審查程序,準用第五條規定。
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許可並發給證書。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10/26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11/18
審查延展證書,應經書面審查、實地審查之程序,俾確保檢修機構之執業能力。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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