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緊急救護各級救護員之訓練課程基準、合格人員之甄試及發給證書等
    事項,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之其他各項訓練,總成績滿分為一百分,及格成績為七十分
    ,並得依勤(業)務屬性,區分學科、術科(或實作)測驗,其中學
    科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術科(或實作)測驗成績占總成績
    百分之六十,學科及術科(或實作)測驗成績皆須達及格成績以上,
    且各課程成績不得為零分。
    前項上課時數不得少於訓練課程總時數五分之四。
    第二項訓練測驗成績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團體,發給
    訓練合格證書。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3/06
為建立訓練考核機制,爰明定各項訓練學科、術科測驗成績占比、基本上課時數、合
格成績之計算及證書之發給等規定,以作為通過完成訓練之評定依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