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工廠地址。 三、認可之依據。 四、有效期間。 五、認可內容。 六、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認可者,其名稱及地址。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有變更時,取得型式認可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檢具原型式認可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 發型式認可證書。 型式認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換(補)發之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一、第一項定明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及應記載事項。 二、第二項定明型式認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 更及換發型式認可證書。 三、第三項定明型式認可證書遺失、毀損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四、第四項定明申請換發或補發之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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