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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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專業機構辦理液化石油氣導管配管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專業機構名稱辦理招生,並確認參訓人員之資格;廣告或簡章內
      容,以註明班名、班址、課程內容、班數、招訓人數、開班日期、
      上課時數、參訓資格、收費規定及受訓期限、中央消防機關認可文
      號等為限。
(二)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五十名為上限;術科課程,以機具、設備實習者
      ,應至少分三組實施,每座設備以十七人使用為原則。
(三)開班計畫書應於辦理訓練二十日前陳報中央消防機關審核,其內容
      包括訓練目的、種類、課程表、訓練地點、時間、預計參訓人數、
      講師、訓練場所設施、訓練設備器具及教材等必要事項。
(四)開班計畫書應附載術科課程之設備規格、數量、助教、布置概要、
      操作示範及課程安排等。
(五)訓練之學科、術科每日上課時數合計不得逾八小時,且上、下午均
      不得逾四小時,術科實習課程以日間實施為原則,學科課程得於夜
      間辦理。夜間上課時數每日以三小時為原則,且上課時間不得逾下
      午十時。
(六)訓練期間應指派輔導員辦理下列事項:
      1.向報到學員說明訓練之相關規定。
      2.查察受訓學員上課情形,辦理簽到、點名等相關事項。
      3.術科課程之事前分組。
      4.維持上課秩序。
      5.辦理受訓學員請假事宜,請假時間以二小時為限。缺課或請假時
        數逾二小時之受訓學員,應通知其退訓。
      6.處理調課或代課事宜。
      7.學員對講師之意見調查。
      8.其他輔導及管理必要事項。
(七)就講師之教學效果,建立教學反應意見表,並分析評估,隨時檢討
      改進,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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