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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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獎勵:消防機關甄選並當選全國防火宣導志工菁英者,由本署函
    請該管消防機關對負責志工管理或輔導之消防人員依下列情形辦理行
    政獎勵:
(一)所轄當選人員名列前 6  名者,業務承辦科(課)長嘉獎 2  次、
      業務承辦人記功 1  次。
(二)所轄當選人數 2  名含以上者,業務承辦科(課)長嘉獎 1  次、
      業務承辦人嘉獎 2  次,且不得與前款規定重複獎勵。
(三)所轄當選人數 1  名者,業務承辦科(課)長嘉獎 1  次、業務承
      辦人嘉獎 1  次,且不得與第一款規定重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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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5/09
為配合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當選人數規則之修正,並獎勵消防機關對負責志工管理或
輔導之消防人員平時對防火宣導志工業務之辛勞,爰修正行政獎勵方式,所轄當選人
員名列前 6  名者,業務承辦科(課)長嘉獎 2  次、業務承辦人記功 1  次;所轄
當選人數 2  名以上者,業務承辦科(課)長嘉獎 1  次、業務承辦人嘉獎 2  次;
所轄當選人數 1  名者,業務承辦科(課)長嘉獎 1  次、業務承辦人嘉獎 1  次,
且不得與第一款規定重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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