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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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派車人員不得於休假或輪休日期間申請派遣公務車輛,且申請時不得
    指定駕駛人員,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公務車輛前,應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行車安全,行車狀況須詳細
      記載於派車單上。
(二)使用完畢後,駕駛人員應將公務車輛駛至指定之停車場所存放,未
      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派車單並應送管理人員備查。
(三)前往加油站加油時,應將加油收據或加油簽認單併送管理人員備查
      ,並於派車單上相關資料欄位詳實填寫。
(四)不得無照駕駛或酒後駕駛。
(五)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通知本隊隊部或各分
      隊駐地管理人員。
(六)不得裝載違禁品。
(七)愛惜車輛,保持車體內外清潔。
(八)公務車輛使用完畢歸還前,應確認剩餘油量達一半以上,不足一半
      者,應由駕駛人員負責以油卡加油後,再行歸還。
(九)遵守交通法令並注意行車安全。
(十)不得私用公務車輛。
(十一)禁止超載。
(十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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