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被 選舉人,不限於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選派 參加之會員代表。 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選派參加消防設備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限於各該公 會之理事、監事。
一、為確保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會員參與全國聯合會 運作權益,爰參照人民團體法第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規範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被選舉人,不限於直轄市、縣 (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 二、第二項規範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選派參加全國聯 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各該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各該公會所有會員均有參加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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