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12/21
一、第一項分述說明如下:
(一)依據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製造、輸入處理或
施作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並取得認證
證書後,始得向該專業機構申領防焰標示,為統一申請作業手續,俾供業者遵
循,爰第一項明定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應向專業機構辦理及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應
備各項文件。
(二)為檢視並督促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業者建立完善之產品品質管理機制,第一項第
八款明定申請應備文件「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品質管理方法說明書」,要求提具
其產品之品質管理組織、檢查基準、文件管理等明確規範。
(三)藉由該產品之防焰性能試驗報告書,可瞭解申請防焰產品之品管,並確保其品
質,爰第一項第十款將其列為應備文件據以審查。
二、進口販賣業者係自國外進口,於國內並無設置工廠製造防焰產品,爰第二項明文
得免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另應檢附進口證明文件。
三、裁剪、縫製、安裝業者係辦理防焰產品之裁剪、縫製或安裝等施工作業,非進口
或製造者,爰第三項明文免附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