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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一般窗簾等傢飾用布之使用,基於衛生及清潔,會不定期送洗衣店進行乾洗
之清潔洗濯,而具有防焰性能之纖維製品,依各產品防焰加工處理方式之不同,
於乾洗處理後,其本身之防焰性能亦會受到影響,為使送驗廠商及試驗機構得以
依循,爰參考CNS一○二八五纖維製品防焰性試驗法第五節與日本防焰性能之
耐洗性能基準等規範及現行實務運作情形,明定進行窗簾等纖維製品具耐乾洗性
能者,除進行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燃燒試驗外,應另取試體針對該纖維製品之
特性乾洗處理後,再進行防焰性能燃燒試驗,以確認其防焰性能是否因乾洗而減
弱或消失,爰明定進行洗濯處理之取樣及洗濯方法。
二、為模擬實際清洗情形,爰於第二款第二目明定試體應共重三百公克,不足者以一
般未具防焰性能之聚酯纖維白布補足;另可乾洗之纖維製品多為原紗防火,並不
因與未具防焰性能之白布一起進行乾洗而喪失防焰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