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 條
消防設備人員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除應依前條第
一項規定由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執業圖記,其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方式
如下:
一、圖說:於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書、圖說首頁簽署及加蓋執業圖
    記,圖說每頁設計圖加蓋執業圖記。
二、紀錄:於監造計畫中之紀錄、表單文件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
三、測試報告書:於消防安全設備查驗申請書、各種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
    告書首頁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
四、檢修報告書: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各種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
    首頁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
由二名以上之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者,其共同製作之圖說、紀錄、測試
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由該等消防設備人員共同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外,
應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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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2
一、為落實消防設備人員親自執業及對製作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
    簽證負責,爰參考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十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消防設
    備人員執行業務製作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等相關資料,於查
    核確實及符合規定後,應由消防設備人員本人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第一款至
    第四款明定相關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之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位
    置,以利消防設備人員遵循,另執行業務時如有其他檢附之消防相關計算書或消
    防安全設備附件資料,消防設備人員亦應於相關文件上加蓋執業圖記,以資明確
    為其本人親自執業,落實執行權責。
二、考量從事消防安全設備相關業務,可能涉及消防設備人員之個人專業知識、能力
    或工作權責,因此可能有二名以上之消防設備人員共同執行業務,並共同製作圖
    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爰於第二項明定共同製作之圖說、紀錄、
    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須由該等消防設備人員共同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另
    為釐清及確認各自權責範圍,並應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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