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請領補助款之核銷方式及所需文件:
(一)購置專業救援裝備:補助款依採購進度於完成驗收後,應檢附下列
文件,於當年度九月底前提報核銷:
1.機關收款收據。
2.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三)。
3.納入預算證明。
(二)租賃救援人員定位設備:補助款依採購進度於完成驗收後,應檢附
下列文件,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提報核銷:
1.機關收款收據。
2.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四)。
3.納入預算證明。
(三)辦理專業訓練:
1.勞務委託方式執行: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購作業並分三期撥付,第一期委託契約書
經本部消防署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期中成果資料
報經本部消防署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五,第三期期末成果
資料報經本部消防署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五;請款時應檢
附下列文件:
(1)委託契約書。
(2)機關收款收據。
(3)納入預算證明。
(4)分期付款表。
(5)經費結算明細表(於提報第三期期末成果資料時一併提報,如
附件五)。
2.自行辦理: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將訓練之成果資料及下列文件
報經本部消防署檢核通過後,於當年度一次撥付補助款:
(1)機關收款收據。
(2)納入預算證明。
(3)經費結算明細表(同附件五)。
(四)開發建置山域事故救援管理平臺:
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應與本部消防署簽訂專業代辦採購
協議書,並載明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應分別於執行年度(一百十
四年至一百十五年)四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函報本部消防署辦理
代購事宜:
1.機關收款收據。
2.納入預算證明。
本部消防署於各執行年度(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五年)結束前,完成
採購、履約及驗收程序,並將採購之硬體設備交付受補助直轄市、縣
政府消防機關,由其據以辦理核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