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 條
經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
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
發,該機關不得拒絕。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且應於合格證書字
號後註明補發或換發之次數及以括號加註補發或換發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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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02
一、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防火管理人需經主管機關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
    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而防火管理人訓練結束時已能以測驗合格與否判定是否
    訓練合格,故合格證書之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為利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
    後,能儘速協助建築物之管理權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依計畫執行用火用電管
    理、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維護及滅火、通報、避難訓練等防火管理上必
    要之業務,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書之程序、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
    複訓、合格證書生效日及有效期間。
二、因合格證書係接受複訓或配合實務查核時重要資料,第二項明定合格證書遺失或
    毀損時申請補發或換發之規定,且發給合格證書之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其申請。
三、第三項明定補發或換發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及應註明補發或換發之次數及年月日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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