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9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液化石油氣相關基礎知識。
二、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
三、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需必要機械、器具或材料之相關知識。
四、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及配管等之檢測方法。
五、術科實作。
六、筆試及術科實作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六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4
一、為使安全技術人員了解液化石油氣相關基礎知識與法規及執行檢測所需相關知識
    等,第一項定明安全技術人員初訓之項目及時數。
二、第二項定明安全技術人員初訓應予退訓情形,以避免學員未參與測驗而無測驗成
    績或請假時數過多影響學習成效。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