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9 條
保安監督人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但曾參
加防火管理人訓練取得合格證書者,得免除第一款至第四款訓練項目:
一、消防知識。
二、火災預防。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及操作要領。
四、自衛消防編組。
五、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規介紹。
六、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
七、公共危險物品儲運安全基準。
八、危險設施檢查及操作要領。
九、場所施工安全基準。
十、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
十一、消防防災計畫範例說明及實作撰寫。
十二、測驗。
保安檢查員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構造與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二、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
三、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
四、測驗。
保安監督人初訓人員未參與第一項第十二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
,或保安檢查員初訓人員未參與前項第四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
者,應予退訓。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5
一、為使保安監督人了解火災基本觀念與防火管理相關法規、消防安全設備等硬體設
    施、對所屬員工進行自衛消防編組等任務分配、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管理相關法規
    、場所施工安全與災害應變處置及消防防災計畫訂定等相關事宜,爰於第一項定
    明保安監督人初訓之項目及時數;另考量曾參加防火管理人訓練取得合格證書者
    ,業受有消防知識、火災預防、消防安全設備及自衛消防編組等訓練,爰定明其
    得免除該部分訓練項目。
二、為使保安檢查員了解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維護與檢查、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
    危險性工廠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等相關事宜,爰於第二項定明保安檢查員初訓之
    項目及時數。
三、第三項定明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初訓應予退訓情形,以避免學員未參與測驗
    而無測驗成績或請假時數過多影響學習成效。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