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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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經費核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經費,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應依核定補助計畫專款專
      用。
(二)受補助機關或執行機關應依下列期程,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
      明、歲入及歲出計畫提要表、相關合約書或執行計畫決算說明書及
      相關完工證明資料辦理請款作業。
(三)補助經費核撥方式如下:
      1.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補助,並應依下列期程辦理請款:
     (1)第一期補助款:簽訂契約或於共同供應契約下訂後,撥付百分
          之三十。
     (2)第二期補助款:計畫完成後,應檢附合約書及完成詳細評估報
          告資料,撥付餘款(按實際金額扣除前期已撥付數)。
      2.耐震補強、拆除重建工程,並應依下列期程辦理請款:
     (1)第一期補助款:完成工程發包,撥付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補助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四十,撥付百分之五十。
     (3)第三期補助款:工程完工後,檢附完工證明及結算資料,經本
          部審核後,撥付餘款(按實際金額扣除前期已撥付數)。
(四)各執行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管,應依主計法規辦
      理。
(五)補助計畫未依規定時程辦理者,得由本部視執行情形調整或移撥補
      助額度,經調整或移撥補助額度,應於一個月內繳回本部核撥之補
      助經費。其已發生合約權責或支付廠商費用者,由受補助機關或執
      行機關自行籌措,其他爭議事項,由受補助機關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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