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倉庫之物品堆疊儲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Ⅰ至 Ⅳ類物品堆疊儲存高度小於九點一公尺。 (二)紙箱裝塑膠、暴露塑膠類物品堆疊儲存高度小於七點六公尺。 (三)無防火性能之塑膠棧板: 1.存放高度小於三公尺。 2.超過一點二公尺視為暴露塑膠堆疊儲存,且天花板撒水頭標稱流 量特性係數須為 240 L/(min‧bar1/2) 或 16.8 gal/(min‧ psi1/2)以上。 3.於室外堆疊儲存須距離三公尺以上,或以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外牆 隔開。 (四)木製棧板存放高度小於六點一公尺。
參考 NFPA13 第 20 章及第 21 章物品堆疊儲存規定,明定倉庫之物品堆疊儲存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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