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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登記除以書面為之外,亦得於內政部建置之「爆竹煙火流向
申報資訊管理系統」以網路申報為之,爰於第一項明定。另使用網路申報系統登
記者,因申報系統可即時分析、儲存及傳送登記之資料,其性質已屬踐行本條例
第二十條後段「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並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之紀錄」之規定,毋庸另行保存紀錄或向主管機關申報。
三、為防止業者以單日多筆、連續出貨之方式降低單筆流向數量以規避管制量之規定
,或有僅提供代號,姓名不詳等致無法辨別出貨對象等規避管制情事,並因應個
人資料保護法公布施行,權衡公共安全與民眾個人資料之保護,爰於第二項依其
品目及是否達管制量之不同,明定流向登記應包含之資料項目,俾能由源頭掌握
爆竹煙火原料等流向,完備管理制度以維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