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1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登記,得以書面或於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系統為之
。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登記流向,應依品目分別載明下列資料:
一、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
    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事項。
二、專業爆竹煙火成品:出貨對象、活動名稱與地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事項。
三、一般爆竹煙火成品:
(一)單筆或一個月內同一登記對象或同一登記地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管制量: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二)前目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電話及所在
      之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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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2/05/17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登記除以書面為之外,亦得於內政部建置之「爆竹煙火流向
    申報資訊管理系統」以網路申報為之,爰於第一項明定。另使用網路申報系統登
    記者,因申報系統可即時分析、儲存及傳送登記之資料,其性質已屬踐行本條例
    第二十條後段「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並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之紀錄」之規定,毋庸另行保存紀錄或向主管機關申報。
三、為防止業者以單日多筆、連續出貨之方式降低單筆流向數量以規避管制量之規定
    ,或有僅提供代號,姓名不詳等致無法辨別出貨對象等規避管制情事,並因應個
    人資料保護法公布施行,權衡公共安全與民眾個人資料之保護,爰於第二項依其
    品目及是否達管制量之不同,明定流向登記應包含之資料項目,俾能由源頭掌握
    爆竹煙火原料等流向,完備管理制度以維公安。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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