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0 條
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選擇閥,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共用儲存容器時,每
    一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均應設置。
二、設於防護區域外。
三、標明選擇閥字樣及所屬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
四、儲存容器與噴頭設有選擇閥時,儲存容器與選擇閥間之配管依 CNS
    一一一七六之規定設置安全裝置或破壞板,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
    同等性能以上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4/24
一、修正本文,理由同第八條說明一。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三、第四款增訂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以上之產品,理由同第八十七
    條說明一之(四)。
93/04/06
一、修正本文及第二款、第三款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九點規定,增訂選擇閥之配置方式。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