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選擇閥,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共用儲存容器時,每 一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均應設置。 二、設於防護區域外。 三、標明選擇閥字樣及所屬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 四、儲存容器與噴頭設有選擇閥時,儲存容器與選擇閥間之配管依 CNS 一一一七六之規定設置安全裝置或破壞板,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 同等性能以上者。
一、修正本文,理由同第八條說明一。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三、第四款增訂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以上之產品,理由同第八十七 條說明一之(四)。
一、修正本文及第二款、第三款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九點規定,增訂選擇閥之配置方式。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