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4/24
一、為規範特性不同之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安全裝置,現行條文修正為針
對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放射方式之安全裝置所為規範,另增訂第二項惰性氣體
滅火設備之安全裝置之規定。
二、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修正本文,以資明確。
(二)為確保防護區內人員之安全,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於延遲釋放時間內,應採取不
得放射之措施之規定,爰增列第二款。
(三)第三款由現行第二款移列,內容未修正。
三、為規範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安全裝置,爰增訂第二項,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惰性氣體滅火設備於放射時,因防護區域內壓力瞬間上升,造成區域破
壞,參考內政部審核認可案件及 NFPA2001 規定,第一款明定防護區域應採取
防止該區域內壓力上升之措施。
(二)第二款參考前項第三款明定防護區域出入口等處設置放射表示燈,俾利警示。
- 93/04/06
修正本文、第一款及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增訂全區放射方式之安
全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