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緊急電源,應採用自用發電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 容量應能使該設備有效動作一小時以上。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增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之警急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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