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5 條
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緊急電源,應採用自用發電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
容量應能使該設備有效動作一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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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本條未修正。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增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之警急電源。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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