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使用之各種標示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 之。
增列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標示規格,理由同第八條說明一,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規定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手動啟動裝置、放射表示燈、移動放射方式標示等 各種標示規格,由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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