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7-1 條
鹵化烴滅火設備依其藥劑種類,分為三氟甲烷(以下簡稱 HFC-23 )、七
氟丙烷(以下簡稱 HFC-227ea)、全氟(2-甲基-3-戊酮) (以下簡稱 F
K-5-1-12)滅火設備。
鹵化烴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以全區放射方式為限,其防護區域、開口自動
關閉及通風換氣,準用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本文、第三項及第八十五
條規定設置。
防護區域除符合前項規定外,應依流量計算結果採取防止該區域內壓力上
升之措施。但無影響防護區域完整性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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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4/24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鹵化烴滅火設備之分類,本設備為國外進口,為與國際接軌及國內外
    技術人員辨識,參照 NFPA2001 及 ISO14520 規範,明列三氟甲烷(英文代號 
    HFC-23 、化學式 CHF3)、七氟丙烷(英文代號 HFC-227ea、化學式 CF3CHFCF3
    )、全氟(2-甲基-3-戊酮)(英文代號 FK-5-1-12、化學式 CF2CF2C(O)CF(
    CF3)2)採中文及英文簡稱並列表示。
三、參考內政部審核認可案件及 NFPA2001 規定,鹵化烴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應採全
    區放射方式設置、不燃材料區劃、開口應自動關閉及通風換氣設備應於放射前停
    止運轉,爰於第二項明定準用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本文、第三項及第八十五
    條規定。
四、另鹵化烴滅火設備有低壓及高壓放射二種,為確保防護區劃之完整,爰於第三項
    明定應依流量計算採取防止該區域內壓力上升之措施。但放射壓力經計算後無影
    響防護區域完整性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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