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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2 條
鹵化烴滅火設備之藥劑理論滅火濃度及設計濃度,準用第八十三條之一除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外之規定。
常時有人之場所,藥劑最高設計濃度依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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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24
一、本條新增。
二、茲因鹵化烴藥劑依其成分及防護對象(A 類、B 類、C 類火災)
不同,而有不同之設計濃度,參考內政部審核認可案件及 NFPA2001 規定,明定鹵化
烴滅火設備滅火濃度、設計濃度。其中 A  類、C 類火災理論滅火濃度 ,  係以 
UL2166 鹵化烴滅火系統標準測試決定之;B 類火災理論滅火濃度,係以 NFPA2001 
附錄 B  燒杯測試(CupBurner Method)決定之,爰於第一項明定鹵化烴滅火設備藥
劑理論滅火濃度及設計濃度準用第八十三條之一除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外之規定。
三、另為維護常時有人之場所人員安全,參考 NFPA2001 規範,第二項依滅火藥劑種
    類分別明定其最高設計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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