鹵化烴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所需滅火藥劑量依下列公式及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值計算: V C W=-(---) S 100-C W :防護空間所需藥劑量(kg) V :防護空間淨體積(,得扣除不滲透且不可移動固體體積) S :防護空間之最低溫度(t℃)、一大氣壓下之比容積(/kg) C :設計濃度百分比(%,體積百分比) 二、在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時,所需滅火藥劑量取其最大量 者。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鹵化烴滅火藥劑量,參考內政部審核認可案件及 NFPA2001 規定,明定鹵 化烴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量依公式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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