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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3 條
鹵化烴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所需滅火藥劑量依下列公式及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值計算:

      V     C
    W=-(---)
      S   100-C

    W :防護空間所需藥劑量(kg)
    V :防護空間淨體積(,得扣除不滲透且不可移動固體體積)
    S :防護空間之最低溫度(t℃)、一大氣壓下之比容積(/kg)
    C :設計濃度百分比(%,體積百分比)
二、在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時,所需滅火藥劑量取其最大量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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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4/24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鹵化烴滅火藥劑量,參考內政部審核認可案件及 NFPA2001 規定,明定鹵
    化烴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量依公式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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