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7-4 條
鹵化烴滅火設備之噴頭,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噴頭能使放射藥劑迅速且均勻擴散至整個防護區域。
二、噴頭之放射壓力,HFC-23  為每平方公分九公斤以上或 0.9Mpa 以上
    ,HFC-227ea 或 FK-5-1-12  為每平方公分三公斤以上或 0.3 MPa  
    以上。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噴頭數量及型式,依流量計算配置。
依前條所核算之滅火藥劑量,應於十秒內放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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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4/24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鹵化烴滅火設備全區放射方式之噴頭應依規定設置,並依噴頭之放射
    功能、放射壓力及型式分列三款。本項係參考內政部審核認可案件及 NFPA2001 
    規定,明定 HFC-23 、HFC227ea、FK-5-1-12 等滅火設備噴頭之放射壓力,以達
    一定時間內放射藥劑量所定。
另噴頭可分為三百六十度、一百八十度或九十度等型式且孔徑不同,應依流量計算配
置。
三、另為達有效滅火,第二項明定鹵化烴滅火設備之藥劑量,應於十秒內放射百分之
    九十五以上。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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