鹵化烴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儲存容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儲存容器之充填比,依下表規定: 二、蓄壓式儲存容器,儲存 HFC-227ea、FK-5-1-12 之儲存壓力,應以氮 氣加壓至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斤以上或 2.5MPa 以上。 三、加壓式儲存容器,應設置可調整壓力至 2.0 MPa 之壓力調整裝置。 四、儲存容器之設置場所、安全裝置、容器閥與開放裝置、防震措施及標 示,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 五、加壓用氣體容器,應充填氮氣,其安全裝置及容器閥,準用第八十七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前項第一款所稱充填比,指容器內容積(公升)與液化氣體重量(公斤) 之比值。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鹵化烴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儲存容器,參考內政部審核認可案件及 NFPA2 001 規定,第一項明定 HFC-23 、HFC227ea、FK-5-1-12 等藥劑儲存容器之充填 比、蓄(加)壓型式與加壓氣體壓力、設置場所、安全裝置、容器閥、開放裝置 、防震措施、標示、加壓用氣體容器之安全裝置及容器閥相關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充填比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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